环境知情权已然成为当代世界各国和民众关注的热点,而环境知情权实现的前提是环境信息公开。关于环境信息公开,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主要侧重于政府和企业,但对于同样存在排污行为的事业单位没有系统规定。企业与事业单位的环境信息公开内容和标准通常是模糊的,且有关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因此,需要考虑事业单位的特殊性,在立法上扩大事业单位公开主体的范围,明确责任内容,健全监管和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