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权法》实施后,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已经不能适应矿业权市场的要求,应以《物权法》为基准,加快再次修法的步伐。应制定综合性的自然资源法,完善我国矿业权民事法律制度,规范矿业权市场中介服务行为,扩大探矿权采矿权流转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