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临床试验的开展应始终将受试者权利保护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新冠疫情背景下的药品临床试验存在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疾病的传染性、用药的紧迫性、受试者的脆弱性等方面。从法治逻辑的角度看,目前,新冠疫情药品临床试验存在法律法规不完善、知情同意理念不健全、患者隐私权缺乏保护等问题,亟需对其加以法治化改造。新冠疫情临床试验应当遵循科学性原则、有利原则、不伤害原则和知情同意原则。为完善新冠疫情临床试验中的受试者权利保护,应当坚持权利保障的法治理念,完善同情用药法律制度,落实知情同意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