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治理主体围绕异质的利益追求形成了相互博弈的关系。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村"两委"与社会组织等治理主体之间的权责关系不够明晰,导致乡村出现治理主体缺位、越位和让位等现象。在法治的轨道上确保多元治理主体形成合力,对指导我国乡村社会的多元治理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为此,要完善乡村治理的法律规范;明确政府职能,推进规则治理;完善党的领导,提升村党组织的治理能力;明确"乡政"和"村治"的权力边界,保障自治权力;发展乡村社会组织,促进协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