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省级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统筹协调,既能缓解中央高度集权带来的忽视地方特色的弊端,也能弥补高校自主办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无序和失序,保障高等教育事业平稳健康发展。省级政府获得高等教育统筹协调权历经艰难历程,先后经历协助办学、分级管理、逐步确立、法律确权与不断扩权等五个时期。目前,省级政府主要拥有统筹协调省域高等教育结构布局、学科专业设置调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民办高等教育工作、高等教育收费与奖助学管理、免费师范生就业等权限,但其统筹权限仍存在不够科学周延及不稳定等问题。为此,应继续下放不必中央政府管理的高等教育权限,取消无须省级政府统筹协调的高等教育事项,通过法律形式明确省级政府的统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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