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刑法扩张的背景下,我国增设了诸多以保护集体法益为内容的罪名,其中,以危险驾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为代表的个罪,引起了理论和实务界的广泛讨论。然而,理论基础层面的关涉集体法益的正当性根据、界定标准等问题始终未能厘清。从本土化视角反思集体法益的相关争论:集体法益不应再与古典自由主义的法益概念过分纠缠,也不应掣肘于自由主义原子式的个人设想。集体法益能够实现对风险社会以及后疫情时代的现实观照,也与“新集体主义”价值观念存在契合之处。基于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借鉴二元论的观点,对集体法益进行重新分类,可分为纯正的集体法益与不纯正的集体法益;同时,对集体法益进行内在限制,设立目的正当性、内容重大性以及创设紧迫性的三重检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