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转换性使用规则通常被视为合理使用第一要素(使用目的和性质)的判断依据。从价值功能来看,亟待厘清转换性使用与合理使用、演绎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差异性,避免因概念混淆而导致对现行著作权制度的不当侵蚀。在司法实践中,因艺术重塑、信息提供以及画面解说等案件引发的转换性使用争议不断涌现,其核心要义在于判断在后作品使用原作的目的是否产生了对原作品的替换效应。结合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列举式立法模式,有必要明确转换性使用的适用范围,以相关领域的普通公众认知作为转换性使用目的之判断标准,从多维度考量以提升转换性使用规则的适用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