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对医务人员过错的规定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的做法。从以往实践来看,对医务人员的过错判断过于宽泛,混杂了医疗机构的组织因素,加之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以及外部保障等多方面原因,导致医疗过错制度的规范目的在实践中往往会产生偏差。对相关条款的解释应妥当结合理性人标准、组织过错以及替代责任等理论。对医务人员过错的判断应遵循理性人标准,涤除医务人员过错判断中所掺杂的医疗机构组织因素。对于医务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害的情况,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属于替代责任,允许进行追偿,但应注意民事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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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