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学界对权利的研究多基于理想层面的可欲性或正当性,而忽略了权利的可行性。实际上,法律权利的实现需要公共成本负担,因而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两分法并不适当,一切权利都是积极权利,都需要政府的积极保护。公共资源有限,权利的实现需要权衡,因此具有相对性,而非常见的绝对性。权利具有促进社会整合的功能,私人自由具有公共属性,这从一个新的角度为宪政民主体制做出了论证。需要认真对待权利的公共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