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囿于环境侵权行为在法益指向上的二元性,将惩罚性赔偿突破性地植入环境侵权领域,不仅引发了司法适用上的分歧,亦冲击了私法体系的内在逻辑。在本体论层面,惩罚性赔偿应当是以私法运行机制实现惩罚与威慑之公法目的的复合型制度。但在教义学视域下,民法的私法本位决定了侵权责任编所构建的是救济私主体环境权益受损的传统型惩罚性赔偿。因此,不宜将其适用范围扩大为对生态环境公益的救济。针对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逻辑紊乱的现实情境,构建公私法分离的“二元”惩罚性赔偿体系应当是实现制度兼容的合理路径。与此相适应,在司法适用规则层面,应构建“差异化”的司法适用机制,以避免司法实践对惩罚性赔偿的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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