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诉法赋予人民检察院享有抗诉监督权,但是现行的法律制度存在一些缺陷,例如抗诉的事由过于宽泛、检察机关在出庭时的地位尴尬、抗诉的程序复杂时间太长、抗诉过程容易产生干扰、抗诉证据容易灭失以及再审案件管辖权的设置不够科学等,建议从适当限制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权、设定同级抗诉制度和设立专门再审程序等方面进行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