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国人大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决定"是未完全理论化的"判决书"。以被学界忽视的凯尔森之规范克减为进路可以理论化"判决书"。宪法第31条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立法根据,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宪法中的悬挂点,并因此成为贯通两者的"通道",而以之为立法根据所生成的基本法之第5条所规定的资本主义与宪法第1条所订明的社会主义之间形成紧张关系,这是学理上宪法难以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原因所在。规范克减理论可证成宪法第31条对宪法第1条的直接"克减",即通过对宪法第31条进行体系解释之后所显明的"一个中国原则",折射出了宪法第31条的高级创制基础,并因此对于宪法第1条所规定的社会主义制度在特定时空条件下产生"克减",进而证成基本法第5条对宪法第1条的间接"克减"以消解其紧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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