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广义信用的概念和内涵,界定信用信息披露的边界和隐私信息的界限,对信用数据权属和流通利用问题进行了梳理。主要结论为:信用具有公开性和可知性特征,信用信息应满足可识别性要求;隐私是一种特殊的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披露越充分,信用制度的基础越牢固;信用行为主体和信息收集主体(平台)对信用数据具有共有产权;信用数据各类生产主体和信用行为主体均可进入市场参与信用数据交易,信用数据的流通和应用将催生多元化信用产品和信用经济业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