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在第三人侵害债权时,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对债权人予以侵权责任法上的救济,确立此种救济的法律方式基本相同,主要是以司法判例或最高法院判例的方式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尚未有由中央专门立法机关在立法中确立的先例。但由于判例法在英美法系国家具有强大的主导地位,虽同为判例确立,但英美法系国家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的法律位阶高于大陆法系国家多地区。遵循国际惯例以及囿于既有理论的约束,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应由最高人民法院以《侵权责任法》第2条为依据,通过颁布司法解释的方式确立,待时机成熟时纳入《侵权责任法》或《民法典》。

  • 单位
    武昌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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