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追诉人已经认罪认罚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依然坚持无罪辩护,很有可能达不到期待的辩护效果,反而会使当事人陷入实体和程序上的双重风险境地。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大力推进,律师的辩护也应发生相应改变,即辩护的重点转为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明智性及合法性,辩护的形态由对抗式转为协商式,辩护的重心前移至审前阶段,辩护的思路转为程序性辩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