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双碳”目标的实现需要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作为制度性基础。粤港澳大湾区作为“一国两制”背景下的特色城市群设置,为实现区内的“双碳”目标需要各方密切合作,而其中“双碳”合作立法无疑是引领区内“双碳”合作的法治之基。囿于法律制度的差异,粤港澳大湾区“双碳”合作立法面临着途径有限、立法机制与规范标准趋异以及“双碳”合作法律框架不健全等难题。为此,可以在尊重港澳高度自治权的基础上,发挥中央全面管治权与中央对地方(内地)统一领导的作用,以“授权+协商”的方式加强大湾区的立法合作,并灵活运用多种立法协调技术,建构系统完整的大湾区“双碳”合作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