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回顾过去60多年的历程,中国自然保护地体系经历了类型化发展和体系化发展的阶段,形成了中国式自主创新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类型,以及受国际公约和保护计划影响的湿地公园、地质公园、自然遗产地等类型。每个类别的保护地都形成了独立的法制体系,发挥着卓有成效的法治作用。但类别化自然保护地体系在管理体制、制度建设和法体系方面仍存在不足,为此,中国进行了两次国家综合立法的努力。在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时代,自然保护地体系化发展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内涵,应当合理选择自然保护地国家综合立法体例,抓住制定《国家公园法》这一契机,实现自然保护地治理向体系化发展转型并促进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