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苏发改工价发[2019]474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信用办、生态环境局,省电力公司:为深入推进环保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精神,结合省生态环境厅、省信用办《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暂行办法》(苏环办[2018]515号),对我省根据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进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单位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