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业秘密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是可供利用的宝贵担保财产。然而,我国商业秘密质押存在着登记机关缺失,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与质押登记的公开性之间的矛盾,商业秘密的价值评估不易等难题,为促进商业秘密质押的开展,应当明确商业秘密质押的登记机关,改变质押登记的内容,以"通知登记制"取代"合同登记制",同时对商业秘密评估不做强制性要求,强化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完善质押合同相关条款,以保障商业秘密质押的顺利开展。

  • 单位
    福建江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