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向来是利益博弈的结果。如果认为公司法只要由具有社会强力支撑的立法机关加以颁布,本身就赋予了权威性,则无疑过于简单。公司法的终极目的在于社会福利,其实质意义上的正当性,渊源于立法者所运用的思想和智识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