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新兴权利的研究之所以难有实质性推进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基本范畴——新兴权利的错误,而基本范畴的错误则源于对基石性质的概念——法益的遗忘。权利一词只能在规范意义上使用,权利依附于法律文本,"新兴"的判断只能以现行法律文本作为参照系。所谓新兴权利,实际上说的是新兴法益。新兴法益的生成是基于普遍需求而非纯个体需求,应符合道德和习惯的要求,同时也不能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新兴法益的创设应以义务配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为推导前提,法益的类别则应以义务人的身份和义务的内容为推导前提。新兴法益的生成必须借助包含禁止性原则的一般条款,根据是否包含"权益"或"利益"等法益之替代概念而在裁判结果的表述上有所区别,包含"其他权利""等权利"之类开放性表达的"剩余权利"条款不能充当新兴法益保护的法律依据。新兴权利研究的理论原点正在经历从"权利"到"法益"的变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