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盗用身份证件罪,是指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行为。实务中,部分司法人员对“盗用”一词存在理解偏差,将“盗用”等同于“冒用”,进而引发裁判争议。“盗用”应当是指未经持件人同意,以持件人名义使用的行为,对于经过持件人同意的使用行为,不能适用该罪。其依据在于,盗用身份证件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对身份证件的公共信用、国家对身份证件管理秩序的侵犯,也包括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侵犯:而经过持件人同意的使用行为,基于被害人同意的原理,由持件人自担风险阻却违法性,故此类行为不成立盗用身份证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