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版权本为法定垄断之权。通常而言,正常行使版权并不会构成版权滥用,更不可能构成垄断行为。文娱领域的个体作品具有很强的可替代性,对个体作品的版权行使极少会影响市场竞争。聚合一定量级版权的互联网内容平台是否构成垄断需要基于竞争法原理,结合文化产品的特殊属性进行个案判定。我国《著作权法》实施以来,虽然取得长足进步,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仍然是时代的主旋律,应当进一步加强版权保护工作,而不是无端限制权利的正常行使。在此背景下,《著作权法》不宜规定所谓"版权滥用原则"。《反垄断法》对版权行使也应保持谦抑,避免公权力对私权的过度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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