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中的私力救济无法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事由一样在我国刑法总则条文当中找到明确的合法性根据,同时也难以在理论上完全仅通过紧急状态法理推导而出,而是应该将其视为私权力,并基于权力限制法理,在犯罪论上借由对刑法分则相关个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解释才能得以存在,其边界止于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基于对权力进行限制的理念,私力救济所具有的实质违法性、实质有责性等可罚性内容的判断基准,可以还原为建立在对案件事实情节进行的利益衡量基础之上,不仅要考察其所保障的利益,也需要考察其所侵害的利益,最终以是否促进整体的正向利益为准。此外,还需要结合制裁论,将预防必要性、刑事政策等影响行为需罚性的因素也加入整体性的思考过程当中。在形式上,可以将刑法中的私力救济区分为正当行为类型、阻却责任类型与阻却刑事制裁类型等。只有充分利用刑法教义学的理论工具,才能帮助回答刑法可以在何种程度容许私力救济这一超法规事由的存在。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