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文化遗产作为特殊历史时期下产生的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其保护过程中私权利益冲突普遍存在,究其原因乃是红色文化遗产本身具有的双重属性与我国文化遗产立法的公益优先价值取向。我国台湾地区与法国文化遗产立法中关于私人所有权人义务设定与对权利限制补偿的相关条款可以提供有益借鉴,我国亦应加快红色文化遗产的地方立法进程,平衡地方立法中私有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完善对私有权人受限权利的补偿措施,以协调红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私权利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