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治理是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保障。面对数据这一全新且不断演进的领域,以法律作为治理的单一进路已无法应对各类新兴挑战,因此可建立标准与法律相结合的新型治理体系,两者系统通过耦合机制的运作,对于更细化颗粒度、更丰富类型的数据予以治理。同时由于系统间的区分,标准并不属于法律的子类型,也不能代替法律,标准则是在系统内部以封闭的形式与法律并行,实现数据治理的“双轮驱动”,以技术对话、技术自我规制的方式形成能动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