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一起围绕"獐子岛"与"獐子港"的商标行政纠纷案。原告于2017年在第29类甲壳动物(非活)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獐子港"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第三人于2019年12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认为诉争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獐子岛"系列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獐子岛"商标经使用已构成驰名商标,原告与其均处于大连辖区,对其"獐子岛"商标理应知晓,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