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其中一大亮点就是扩大了独任制的适用范围,其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将独任制适用范围突破审级扩大至二审程序,第四十二条则对独任制的适用规定了例外情形。但是,目前立法和司法运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应进一步明确独任制普通程序的适用范围、完善独任制与合议制的转换机制、规范二审独任制的适用程序并保障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让独任制在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中不断展现新的活力和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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