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不法利益是行为人违反行政法上义务的主要原因。环境行政执法中,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能够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产生不法利益。2016年《环评法》第三十一条能够对违反环评法所产生的不法利益进行适度消解,但仍因行政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法律适用范围狭窄等问题,导致制度设计无法有效达到目的。从地方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出发,优化处罚方式、善用规划环评制度将有助于消解未批先建行为中的不法利益,从而减少未批先建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