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台湾地区医疗刑事案件"犯罪过失"的认定上,"医疗水平论"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故不应以特定制式化之医疗常规作为认定"过失"之单一标准。相比较之下,医疗事故罪系采"重大过失"为限,而对业务过失罪加以限缩之立法结构,此罪在"严重不负责任"的相关司法解释上应更加严谨。

  • 单位
    台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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