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粤医保规〔2022〕2号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级以上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 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