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9年《合同法》公布并实施以来,因未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引起了学界的关注。其中,合同法的归责原则更是引起了学者的广泛探讨。从比较法上来看,合同法的归责原则呈现出国家之间的差异性,由此反映出了各个国家立法态度的不同。传统的通说将严格责任作为合同法的归责原则,学界将之认定为无过错责任。通过追溯无过错责任形成的时代背景,合同法归责原则不能仅仅以严格责任作为唯一的理论基础,确立过错和无过错的双重标准可以更好地平衡双方利益,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