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历史比较视野来考察16—18世纪的中国与英格兰乡村治理,学界需要分清“州县以上地区”和“州县以下地区”两个层次。以中国的州县与英格兰的郡这两个处于同一层级的单位作为比较对象,虽然它们的官员,即中国州县官和英格兰治安法官,在权力构成和运作上存在很大差异,但是在他们以下,即深入到乡村地区,中英两国都是由当地村民通过担任各种职务来管理本地,在中国就是乡保、甲长和牌头,在英格兰就是百户区警役和堂区警役。这些乡村首领在出身、选任方式、承担职能等方面十分相似,同时,他们都会受到各自上级官员的控制。过去学者们开展历史比较研究时,贯彻的是求异思路,即着重于探究两者的不同;今后可尝试求取中西之同,会发现别有一番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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