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和谐是法的最高层次的长远价值,也是财政法的基本价值和理念。和谐只有通过民主与法治的健全与完善才能实现,而财政法的和谐价值理念也必须要通过财政法治建设来实现。以纳税人为本的财政法理念是财政法基本理论的出发点与归宿。应当充分发挥财政法的收入分配功能,在以纳税人为本的财政法治理念指导下,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具体问题,促进国家与社会、政府与纳税人、社会成员之间的和谐相处,实现包括财政法在内的法的和谐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