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意思表示一致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属连带债务范畴,夫妻身份关系仅会对共同意思表示的识别产生影响。依规范意旨,《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知情权、同意权与决定权,单纯知情不等于同意,但夫妻身份可影响同意之形式。“共同签字”除双方共同作为债务人签字的情形外,不宜一律认定为形成了共同意思表示。基于利益衡量和风险分配视角,以保证人、证明人等身份签字宜解释为不同意共同作为债务人进行举债,以配偶身份签字以及积极收付款等行为则注重交易对方的合理信赖保护。配偶一方的沉默一般不宜认定为具有举债合意,但依诚信原则,沉默且当场未表示异议可谨慎推断为同意举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