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受城乡土地二元制影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受到不当抑制。在制度层面,这一权利受到抑制表现为权利规范的错置,即《民法典》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立法任务转嫁给具有公法性质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的公法属性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规范的私权属性产生矛盾,进而不当限缩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规范的空间。在《民法典》《土地管理法》无法进行大规模修改的现实背景下,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是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规范内容予以补充和细化,进而拓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规范空间,在体系上形成法律-行政法规的二层次制度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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