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通知删除制度存在创新,增加的"反通知-选择期间"规则,作用在于平衡各方利益、防范恶意投诉。与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的相应规则相比,我国的规则并没有明确是免责条款,亦没有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从制度效果上看,有可能造成纠纷大量涌入司法和行政体系、恶意通知人获得更大投机空间、而真实权利人维权成本增加的后果,违反立法本意。建议将该条款明确为免责条款,并赋予平台更多规则创新的空间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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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