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英美法系国家拒绝承认外国破产程序中债务偿付的域外效力的规则,吉布斯规则与破产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则存在本质差别。吉布斯规则要求破产债务偿付适用当事人选择的英国法,但在债权人参与了外国破产程序时不能适用。由于破产债务偿付主要不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问题,而是集体性财产分配问题,吉布斯规则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理论基础缺乏说服力。过分强调破产的地域主义显然也不利于国际合作。吉布斯规则尽管在英国得到了排他适用和优先适用,但美国和新加坡法院都不适用吉布斯规则,香港地区法院综合考量平行破产程序的多种因素,采取多样化灵活适用方式,有利于促进不同法域之间相互适用对方法律,通过地域主义规则实现修正的普遍主义效果,也为香港与内地实现跨境破产合作提供了不同的路径。内地当事人应慎重考虑选择英国法为合同准据法,内地试点法院宜在与香港的破产合作中参考吉布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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