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8部法律的决定。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作出如下几个方面的修改。(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