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区分的理论更多是法外视角研究劳动关系问题的结果。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或劳动关系并非是指存在先在的供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而是指法律通过规范人的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法律关系产生的过程不是寻找社会关系的过程,而是判断法律规范规定的构成要件是否具备的过程。法律调整劳动关系因此是指出现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以一方提供依附性劳动、另一方支付报酬为主要义务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即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从上述劳动关系的逻辑出发,则事实劳动关系概念需要正本清源,集体劳动关系非法律意义的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社会劳动关系、个别劳动关系等概念无存在必要。劳动法学研究应实现从法外视角向法教义学研究并重的转换。我国劳动法的规则体系和理论体系应围绕劳动关系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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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