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从"合同约定"、"房屋使用"和"生活需求"三个方面界定了一种新的用益物权类型——居住权。这种以住房建筑为客体兼具人身性与物权性的权利,与既有的用益物权理论在兼容性上需要进一步的磨合。因此有必要借助私法史的视角,沿着人役权分化的轨迹,从居住权概念产生和演进的过程展开研究,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法的特色对《民法典》第366条进行科学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