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实施的《民法典》虽接纳了网络虚拟财产,但对其性质仍未确定。网络虚拟财产不仅有其"虚"的形式,还有其"拟"的功能,具有实实在在的客观性。玩家手中的所谓虚拟财产,就是游戏运营商利用硬件和软件两个系统,每时每刻所提供的服务,且属于"一对多服务"。不同的服务类型构成不同的虚拟财产,虚拟财产的名称是服务的名称,虚拟财产的不同功能是服务的不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