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流量数据经济价值的形成与提高,使得"虚假刷流量"黑色产业得以发展。由于暗刷流量行为的手段具有高度复杂性和隐蔽性等特征,导致其在严重侵害传统法益的同时,也严重损害了以网络空间秩序为代表的新兴法益,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然而我国现行刑法的既有罪名无法对作为工具行为和作为目的行为之暗刷流量行为作出合理准确的评价,进而呈现出种种不足,难以有效地对暗刷流量行为进行防控与治理。在此背景下,应当在非刑罚治理的基础上,完善司法解释并增设伪造数据罪,以建立完善的规制路径。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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