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车闹"事件频发,尤以2018年10月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最为引人注目。从司法的角度看,类似事件主要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以及该罪被滥用的问题。司法机关不当扩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尽管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都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之嫌。司法机关应准确认定"其他危险方法"的性质与范围,限制本罪的过度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