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问责植根于司法与民主之间对冲和平衡的原理及实践。司法问责中包含着司法问责的正当性、司法问责的主体、司法问责的事由、司法问责结果等基本内容,并在类别上体现为法定性问责、公权性问责、社会性问责,而司法选任和司法惩戒则合力构成了司法问责的制度性基础。司法问责的理论内核表现为意图对民主权力行使同司法权合理运作之间的边界和维度进行有序勾勒。任何一国司法问责的具体操作都需立足于自身政治体制中司法与民主之间的现实基础,而逐步对司法权属性和运作、国家权力配置和格局、问责基本内容和要求等予以合理审视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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