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科技的发展,侵犯著作权罪在人工智能时代出现智能化倾向:其一,出现人工智能创作物,对犯罪对象的认定范围提出挑战;其二,产生人工智能写作软件与"洗稿"机器人2类新型侵权工具,将抄袭、剽窃是否属于我国《刑法》第217条中"复制"的争议不断放大;其三,强人工智能产生自主意识,为犯罪主体提出一种未来可能.传统刑法理论与规范无法完全适应变化后的新情景,因此需对其加以调整、完善:首先,承认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品属性,将其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其次,基于刑法教义学立场对第217条中的"复制"进行扩大解释,使其包含符合实质性相似标准的抄袭、剽窃等行为;最后,在未来必要时刻赋予强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并构建专门针对人工智能的刑罚体系.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