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母子公司运营模式的出现,我国以单一公司结构为基础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已无法满足实践的需要。立法的空白导致当子公司利益遭受损害,而母子公司均怠于起诉时,母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这类问题的出现对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设立提出了要求。对此,我国可以在吸收借鉴国外相关理论基础的情况下引进、发展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同时立足本国国情,对该制度的前置程序、原告适格要件及被告范围等方面进行明确,以有效救济母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