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审判中,对房地产企业破产情形下行使购房人优先权存在争议,尽管该优先权的效力最终在实践中得到正名,但是仅以“维稳”的理由赋予购房者权益优先保护的顺位缺乏充分的法理依据,也暴露出从政策利益衡量角度进行权利分配的司法缺陷。为实现购房人权益保护与审判规则的最大衔接,应以生存利益保障理论为基础,借助公平清偿理论,回应购房人能够在房地产企业陷入破产困境时获得优先保护效力的法理基础。公平清偿理论对清偿结果实质性公平的要求,可以实现司法对社会中实质弱者生存利益倾斜保护的正当性。此外,还应当明确购房人优先权行使的实质性要件,以此避免权利滥用损害其他破产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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