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诉讼法》明示了检察机关具有自行决定补充侦查的权力,然而在检察实践中,检察机关自行决定补充侦查的案件却极少。这种现状,背离了立法机关赋予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具有自行补充侦查权的初衷,尤其在目前监察体制改革、检察机关自侦职能全部划转、人员整体转隶的背景下,强化其自行补充侦查权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从四个方面着手,通过对卧龙区检察院办案情况的数据分析,系统地阐述加强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的缘由及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