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来进行民事检察和解工作已经体现在了相关法律精神中。民事检察和解工作当前还存在认识程度不够、系统化履职欠缺、和解效力难保障、人员调解素能需提高等问题,为此需要转变办案观念、系统化寻求和解节点、多手段保证和解效果、发挥检察机关协调功能、提高干警群众工作能力等。